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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「有關各賠償義務機關落實國家賠償事件求償權」書函,請各校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,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(詳內文)!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03月10日臺教法(三)字第1110023503號書函(詳如附件)辦理。

二、旨揭鈞部依法務部函文,摘述重點如下:

(一)近年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且逐年下滑,迭遭質疑求償權行使不彰,......應督促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,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。

(二)對於協議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之國家賠償案件,應確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及第4條第2項規定行使求償權,並請注意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求償權時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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